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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4: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個人視聽室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3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圖字第11302181621號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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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本局借書證者(未滿十二歲之兒童,須由家長或親人陪同欣賞)
    得向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個人視聽室(以下簡稱本室)辦理借閱,並在
    本室內使用。


二、每人每次借用一卷,並可辦理續借一次,但合計時間全天以不超過三
    小時為原則。


三、讀者使用器材,請依座位上之「使用說明」操作,必要時得通知服務
    人員協助。


四、未經許可,不得使用本局器材觀賞私人視聽資料。


五、讀者使用本局軟硬體設備,若有污損或其他違法情事而損壞者,應負
    賠償之責。


六、進入本室應衣著整齊,不得穿著拖鞋、吸菸、吃零食、喝飲料和睡覺
    ,並隨時保持安靜。


七、讀者如辦理預約使用,應在預約時間內到達,逾時不予保留。


八、讀者如不遵守本使用要點,本局得暫停其借閱權利。


九、本要點自發佈日施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