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停車場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南投縣公共停車場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地方政府之一般財源。
二、上級政府補助。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部分收入。
四、交通違規停車罰鍰收入。
五、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
六、違規停車場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
七、民間機構繳交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八、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場空間繳納代金收
入。
九、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收入。
十、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應設立專戶存儲。
第 6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政府規劃及興建公有停車場支出。
二、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及改良支出。
三、公有停車場維護管理費支出。
四、獎助民間機構興建及營運路外公共停車場部分支出。
五、違規車輛拖吊業務費用支出。
六、取締違規停車之部分支出。
七、公有停車場稅費支出。
八、停車場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支出。
九、有關改善停車設施管理支出。
十、停車場經營管理事項之投資。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支出。
第 7 條
本基金之保管運用,由業務主管單位辦理,並得設停車場作業基金管理委
員會負責審議、監督及考核。
第 8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年度決算之編造,應依
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結餘應循預算程序辦理解繳公庫。
第 10 條
各鄉(鎮、市)公所未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者,得比照本辦法
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