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墊付經費應合於行政院頒「省市政府預撥款及墊付款之處理原則」第
二、三條規定辦理(附件一)。
二、墊付程序:
凡合於規定需墊付者,應先擬具簽辦單(格式見附件二,用紙向財政
局洽領或依附件格式自行電腦繕製備用),連同縣務會議提案單,簽
(會財、主單位)奉縣長核准,並提經縣務會議討論通過,及應先專
案函送(或提案)經議會同意後為之(墊付案送請議會審議同意先行
墊付,應由提案單位自行向議會各審查小組說明必需先行墊付之理由
)。
經議會同意後,應檢同議會同意函件影本及簽辦單送由財政局財務課
辦理核定通知(格式見附件三)。
經核定通知准予以「墊付款」科目先行支付者,將來應請在正式科目
辦理追加預算或次年度預算後回歸墊轉正。
墊付之經費,仍依庫款集中支付程序核實開支,於填製「付款憑單」
時,務請在「附記事項」欄內註明核定通知日期文號及金額,本年度
有支出收回者,應於支出收回書「收回理由及其它應行說明事項」欄
內詳細註明並填列墊付科目、核定文號,切勿遺漏,以利將來辦理收
回轉正。
三、歸墊轉正程序:
墊付款由支用機關自編列預算歸墊者,其歸墊方式:
1.在墊付當年度歸墊者:
應於預算完成分配後,由財政局支付課依據核定之分配預算通知書
,逕行將其已墊支數轉列為正式預算科目之支付數,併入「庫款支
付日報」,列報有關機關查照,並以「墊付款轉正支付通知書」通
知支用機關作為辦理轉帳之依據。
2.在墊付之次年度以後歸墊者:
應於預算完成分配後,由支用機關按正式科目及實際墊付金額簽開
以「縣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付款憑單」,及填具「支出收回書
」一併送財政局支付課簽開縣庫支票轉送縣庫代理機關(台銀南投
分行)辦理收回。財政局支付課依據縣庫代理機關之收款通知(即
支出收回書第三聯)登記,併入「庫款支付日報」列報有關機關查
照。
墊付「災害準備金」、「退休金」、「撫恤金」等統籌科目處理之款
項,其轉正歸墊方式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四、其它應行注意事項:
各單位送請議會審議同意先行墊付之案件,其縣務會議提案單定型稿
格式分成兩種,說明如下(註本府八十二年一月十二日投府秘文字第
1752 號函):
1.若經費支出有急迫時效性而正值議會休會期間者,其案由內容為「
擬函請……」(格式如附件四)。
2.若經費支出無急迫時效性者,得於最近議會開會期間提案,其案由
內容為「擬提案送請……」(格式如附件五)。各單位送請議會審
議同意先行墊付之案件,如上級政府補助款已撥入縣庫者,請於理
由(說明)欄內註明「該款已於某年某月某日撥入縣庫」,未撥入
縣庫者亦請說明原因,以供參與。並請於上開欄位加註「本案已於
某年某月某日經本縣第某次縣務會議討論通過」(詳本府 84 年
10 月 11 日投府民治字第 145103 號函)。
五、本修正後注意事項十六年度(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