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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3 22: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標準暨請領規定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30215210號函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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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事項依據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縣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標準如下:

       (一)書籍費:一學年新臺幣一千六百元,一學期新臺幣八百元。
       (二)制服費:一學年新臺幣 一千元。

       (三)副食費:每月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原核准有案者第一學期從七月至翌年一月止,共計七個月;新核准者從九月至
                             翌年一月止,共計五個月;第二學期一律從二月至六月止,共計五個月)。

       (四)主食米:經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給二十六公斤者(符合全公費優待項目第三項)、十三公斤者(符合
                            半公費優待項目第三項)及十二公斤者(符合全公費優待項目第二項),乘以每年八月公告之每公斤單
                            價發給;每公斤單價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每年八月之公告標準。
三、優待種類、優待條件、優待對象、優待項目如下:

優待種類

優待條件

優待對象

優待項目

全公費

因公死亡,在撫卹期間內

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一、    制服費、書籍費、副食費。

二、    公教遺族核發主食米十二公斤。

三、    軍人遺族核發主食米二十六公斤。

半公費

因病或意外死亡,在撫卹期間內

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一、    制服費、書籍費、副食費比照全公費減半發給。

二、    公教遺族不發給主食米。

三、    軍人遺族核發主食米十三公斤。

四、公費請領應行規定事項:

       (一)請領公費,應由學校填具蓋有學校印信及校長、主計、出納印章之請領總金額收據乙紙、就學費用優待申請書及
              印領清冊各乙份,備文送本府撥款。印領清冊應蓋齊學生印章及校長、會計、出納、主辦業務人員印章。

       (二)半公費者,制服費、書籍費、副食費應減半申請。

       (三)除制服費於第一學期一次請領外(第二學期始核給公費者,制服費減半),其他書籍費、主食米、副食費各按學
             期請領。

       (四)新生請俟學籍核准後,再檢件具領。

       (五)新生申請本公費,其資格送審及請款,應一併辦理。
五、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開學後至九月三十日止,第二學期自開學後至二月二十八日止。

        新申請者,自資格核定日起,一個月內請款;第一學期逾期申請者,移至第二學期申請;第二學期逾期申請者,移
        至下學年第一學期申請。

六、凡就讀本縣完全中學、國中(含私立高中附設國中部)、國小之軍公教遺族,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