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南投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專任。
三、高級中學如有附設國中部,本行政一體原則,學校班級數以附設國中部七年級至高中十二年級六個年級合併計算。
學校附設國民中學者,其普通班、體育班、藝才班、特教班及專任輔導教師之教師員額編制,依國民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四、兼行政職務人員:
(一)四十班以上者,置秘書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二)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輔導處(室)及圖書館各置主任一人,其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長得由軍訓教官兼任外,其餘人員就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任之;六十一班以上者,教務處及學生事務處各置副組長一人。
(三)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設置,依據學生輔導法辦理。
(四)每班置導師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五、教師:
(一)普通班國中部每班置教師二‧二人,每滿九班增置教師一人;高中部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置教師一人。
(二)特殊班及實驗班每班每班置教師三人。
(三)兼任各處室主任教師員額,得依實際兼任人數增至二人至五人。
六、軍訓教官、專任輔導教師及護理教師編制員額,依教育部頒「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學生輔導法」及「護理教師設置基準表」辦理。
七、專任職員:
(一)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二)人事人員之設置,依人事機構人員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三)會計人員之設置,依主計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四)幹事:六班以下置二人,每增滿六班,得增置一人,最多以置十人為限,因減班致其餘數逾三班以上者,不需減少員額。
(五)護理師(或護士):四十班以下者,置一人;四十班以上者,置二人。
(六)營養師:四十班以上者置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