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方便本縣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教科用書選用及採購,本著尊重專業自主、民主參與、公平、公正
、公開與加強服務之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選用審定本教科用書應以教育部審定合格,並領有未逾期執照之
教科用書為準。
三、本府得成立教科用書選用採購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
提供教科用書選用及採購相關諮詢,及督導學校辦理教科用書選用採
購相關事宜,指導委員會抽教育局局長擔任召集人,遴選委員若干人
組成,其組成人員包括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者專
家、家長等。
四、學校辦理教科用書選用作業,應依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
五、學校辦理教科用書選用,應組成教科書選用委員會(以下簡稱選用委
員會),由各有關人員以會議型態議決,不得以個人決定選用。
選用委員會由教務(導)主任擔任召集人,其成員由校務會議議決之
。選用作業由教務(導)處負責統籌相關事宜,經審查彙整後簽請校
長核定之。參與或曾參與各版本教科用書編審之人員,不得擔任該科
教科用書選用委員會成員。
六、教科用書選用作業以各學校為單位,亦得視學校規模及地理環境等實
際狀況,採取數校聯合或分區等方式辦理之。
七、學校辦理教科用書採購,應與教科用書選用作業分開處理,並遵循「
南投縣國民中小學辦理選用採購教科用書流程及注意事項」。
八、教科用書經選定後,其採購作業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二款以該出版公司為獨家供應廠商採限制性招標,並依相關程序辦理
。
九、教科用書經費如係政府預算,應適用政府採購法;如為家長自費而以
學校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者,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其辦
理單位為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時,宜比照政府採購法程序辦
理。
十、辦理教科用書採購時,應請出版公司填報投標廠商聲明書。
學校得於合約中要求出版公司提供一定比率之備用教科書、大字體或
點字之教科書以利轉學生或特殊學生使用。
十一、學校選用之教科用書,應以教育部核定公告之教學科目為限,評選
時宜考量教科書之連貫性及適用性,同一年級同一科目於同一學年
內以採用同一種版本為原則。
十二、學校選用採購教科用書,應於每學年開學前辦理完竣,其選用及採
購過程應列入紀錄;妥為保存,俾供查核。
十三、本要點簽請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