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縣點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特殊教育行政支援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由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
特諮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特殊教育資
訊網路、國民教育輔導團特教組、縣立各級學校及私立國中、國小、
幼稚園或機構,及社政、醫療、戶政等相關單位及組織組成之。
三、本系統之組織聯繫及運作方式如下:
(一)鑑輔會統籌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就學輔導及申訴事宜。
(二)特諮會負責特殊教育發展之諮詢及建議處理。
(三)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負責學生所需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之申
請、彙整與借用;提供教師各項特殊教育教學資源,提供評量工具
及特殊教育諮詢等事宜。
(四)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
相關專業人員及教育行政人員共同組成,提供有關特殊教育之鑑定
特殊教育需求評估與申請、教育安置建議、參與與協助學生個別化
教育計畫之擬定與執行、相關支持服務及教育輔助器材等服務。
(五)南投縣特殊教育資訊網路負責提供本縣特殊教育資訊查詢及學校各
項有關特殊教育工作申請、登錄等事宜。
(六)國民教育輔導團特教組負責提供教學輔導與諮詢等事宜。
(七)縣立各級學校及私立國中、國小、幼稚園或機構,由行政人員、特
教教師、普通班教師及機構之相關人員等合作執行各項特殊教育服
務。
四、前點所列之組織,應有專設地點,由專責人員負責聯繫執行特殊教育
相關事宜,受理家長、學校各項特殊教育相關事項申請。
五、本縣社政、醫療、戶政等單位,應協助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
、及就學輔導等各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