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縣各地政事務所為加強服務,得以傳真受理人民申請謄本及地價證
明,以節省申辦時間,便利民眾,為求作業統一,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要點受理申請之項目如一:
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地籍圖謄本。
建物平面圖謄本。
地價冊謄本。
地價證明書。
三、依本要點申請前項資料,原則上每次申請以十筆(棟)以內,應依規
定之申請書填妥蓋章后傳真至轄區地政事務所。
四、受理申請時間:24 小時服務。
五、辦理期限:受理申請後依規四小時內處理完成(五筆以上酌予延長)
。
六、地政事務所接受申請後,應立即將申請人姓名等填載收件簿,並於收
件簿前端加蓋「傳真申請」戳章後,依規定程序辦理。
七、領件時,申請人應攜帶印章或身分證件向地政事務所繳交申請書傳真
工本費,每張新台幣五元和謄本規費後發給之。
八、各地政事務所於每月十日就前月申請未領取之謄本及地價證明予列冊
管制,如有申請二次未領者,嗣後地政事務所應拒絕其以傳真申請,
並通報本縣其他各地政事務所。
九、本要點其他未規定事項,應依內政部及省頒有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如有不妥之處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