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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8: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1030252767號 函
法規體系: 地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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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革新便民服務、簡化作業流程,特

        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適用之服務項目如下: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更名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

  (三)門牌整編登記。

  (四)更正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門牌

              及住址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或經地籍清理流水編清查確

              定,通知登記名義人辦理統一編號更正登記者。)。

  (五)抵押權塗銷登記(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六)書狀換給登記(限書狀破損、重測、重劃、徵收及逕為分割者,並應

              檢附原權利書狀)。

  (七)登記謄本。

  (八)地籍圖謄本。

  (九) 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十) 地價謄本。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登記案件免納登記費。如因權利內容有異動而須

重新列印書狀者仍應繳納書狀費,但因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之變更

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者除外。

三、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六款之申請人,應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並檢附相關

        文件、以雙掛號回郵信封及書狀工本費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於信封

        正面註明「通信申請案件」字樣。如有應補正事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五十條、五十一條規定辦理。

四、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至十款之申請人,應填具謄本申請書(註明聯絡電

        話),併同貼足回郵之掛號信封及規費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於信封

        正面註明「通信申請謄本」字樣。若規費不足,地政事務所應通知於十

        五日內補足,未依限補足者,視為放棄申請不予受理,原寄規費併予檢

        還。

五、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申後,應指派專人將原申請函件及附件收件辦理,並

        按日將處理完畢之案件掛號寄回;登記後應以簡復表將書狀等證件寄還

        申請人。

六、各地政事務所應每半年將通信申請登記案件辦理情形陳報本府備查。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