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健全縣內果菜市場營運,改進經營管理及交易制度,加強服
務功能,促進公平交易,調節供需,提昇營運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對象:
果菜市場及綜合農產品批發市場果菜部。
果菜市場及綜合農產品批發市場果菜部各有關人員。
三、實施期間:以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為考核期間。
四、考核項目及配分:
行政管理 10%。
業務管理 40%。
人事管理 10%。
財務管理 20%。
環境衛生管理 20%。
特殊表現與重大過失(其配分在滿分 100 外依事實認定計列,配分
比率為加減分 10%。)
五、考核成績等第依下列規定:
90 分以上者為優等。
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為甲等。
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者為乙等。
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者為丙等。
未滿 60 分以者為丁等。
六、評審方法:
評分標準:如本要點所訂市場考核評分表。
由本府依本要點所訂「市場考核評分表」按季辦理初評,並於每年二
月底前將前一年考評結果彙整送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由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派員赴實地進行複評,以確定考核等第。
考核年度區分:以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七、考核獎懲:
考核成績優等者:由本府發給獎狀,並由市場視財務狀況,酌予發給
員工考核獎金(不得超過 3 個月薪給),另有關人員得視情節依有
關規定酌予敘獎。
考核成績甲等者:由市場視財務狀況,酌予發給員工考核獎金(不得
超過 2 個月薪給),另有關人員得視情節依有關規定酌予敘獎。
考核成績乙等者:由市場視財務狀況,酌予發給員工考核獎金(不得
超過一個月薪給)。
考核成績丙等者:不予獎勵。
考核成績丁等者:市場負責人【主任、總經理(經理)】及有關人員
,得視情節並依有關規定由主管機關予以懲處,必要時另依農產品市
場交易法第 31 條規定做必要處置。
市場考核成績列為各市場經費補助之參考依據。
「考核獎金」市場得於次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八、檢查人員應公正嚴謹,依評分表所列項目確實評分,不得循私舞弊。
九、市場年度考核工作,主管機關確實辦理圓滿完成者,其辦理考核工作
相關人員,得酌予敘獎。
十、本要點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備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隨時檢討
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