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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4: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設立果菜批發市場使用農業用地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投府農銷字第89093128號
法規體系: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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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果菜批發市場(以下簡稱市場)
    設立(以下均含新建、遷建、擴建、改建或合併),依據農產品市場
    交易法第 15 條規定使用農業用地者,其事業計畫審查,依本要點辦
    理。


二、本要點之主辦單位為本府農業局。


三、市場設立規劃使用農業用地之原則如下:
    市場設立當地之鄉(鎮、市)未編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用地或編定之市
    場用地確實無法容納當地農產品交易使用。
    市場設置地點須面臨寬度 12 公尺以上之道路。
    不得影響灌溉用水及農業生產環境。
    不得妨礙農路及灌溉排水系統。
    不得使用特定農業區經農地重劃之農牧用地。但當地鄉(鎮、市)可
    重劃之農地均已辦竣農地重劃,或可重劃農地已重劃超過百分之 80 
    以上,其他非重劃土地不適宜供市場使用者,得於農地重劃區內之邊
    緣土地設置;如無法取得,其屬一等以上市場,且對農產運銷具有重
    大影響,經鄉(鎮、市)及本府勘查評估,不影響農產生產環境(包
    括區域內給排水、農路、公共設施及土地區位之適當性與完整性),
    層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市場使用農業杝面積依下列標準:
    特等市場最高不得超過 20 公頃。
    一等市場最高不得超過 16 公頃。
    二等市場列高不得超過 8  公頃。
    三等市場最高不得超過 5  公頃。
    四等市場最高不得超過 3  公頃。
    五等市場最高不得超過 2  公頃。
    前項市場用地其建蔽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 60 ,最低不得低於百分
    之 40 。市場其他相關附屬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市場用地總面積 
    3/1 。


五、市場使用農業用地,應依核准之事業計畫辦理,不得供作市場基本設
    施及附屬設施以外之使用。


六、市場設立事業計畫應具項目如下:
    規劃緣起。
    產銷現況(現有市場概況、業務區域內主要農產品種類、年生產數量
    、預估進場年交易量、消費人口數、年消費量)。
    預定設立地點(地段、地號)、面積及業務區域。
    市場新建、遷建、擴建、改建或合併計畫目標。
    市場基本設施及附屬設施之種類、規模、配置標準、數量。
    市場公害防治設施(含環境說明書)。
    交通狀況及四週環境暨未來發展程序。
    市場預定地土地登記簿、地籍圖謄本、位置圖(1/5,000 )、平面配
    置圖(1/1,000 )及當地未編定市場用地或編定之市場用地無法容納
    之證明並附都市計畫說明圖。
    市場經營管理及資金運用目標(含營運計畫)。
    效益評估。


七、市場設立事業計畫審查程序:
    鄉(鎮、市)辦理市場設立事業,依本要點第 3  點至第 6  點之規
    定詳訂計畫書,報由本府農業局會同有關單位勘查、審核、填具會勘
    審查意見並會籲有關單位同意後,層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定。


八、市場設立事業計畫經央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定後,事業興辦單位,依「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等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用地變更編定。


九、使用河川地及水利用地,應依水利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十、使用山坡地及森林區土地,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森林法及山坡
    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使用原住民保留地,應依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