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立蔬果運銷秩序,調節供需及提高
農民團體工作人員之工作效率,促進共同運銷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經核准列入辦理蔬菜或青果共同運銷之鄉(鎮、市)農會、各合作
社(場)、青果社集貨場均列入考評之對象。
三、工作考評以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為準。
四、工作考評評分項目及標準按「供應數量」佔 20%,「運銷總值」佔
25% ,「供應穩定性」佔 20%,「分級包裝」佔 20%,「工作配合情
形」佔 15%。
前項評分方法及標準詳如附表。
五、各農民團體於翌年 1 月 31 日前依評分標準辦理初評,並於初評結
束後 15 日內將相關資料及初評表送本府復評以確定名次。
六、獎勵:
成績優良農民團體由本府發給獎牌及獎品,並於年度相關計畫內優先
列入補助。
獲獎之農民團體及工作人員其獎牌及獎品由縣級農民團體統籌購置,
並於召開全縣業務檢討或觀摩會時頒發表彰,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
預算支應。
凡列前三名之農民團體,其鄉(鎮、市)農會總幹事、合作社(場)
理事主席、青果社集貨場場長及青果分社經理,由本府函送各農民團
體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列名績優單位之農民團體,其實際工作人員由各農民團體依有關規定
予以獎勵。
七、本要點經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