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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4: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農田及魚塭受災流失、埋沒救濟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投府農務字第80367號
法規體系: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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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田、魚塭受災流失或埋沒由農戶於規定期間內向土地所屬鄉鎮市公
    所申報災害(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鄉(鎮、市)公所根據農民申報農田、魚塭災害,應於災後廿天內完
    成勘查,並填具「農田、魚塭受災流失、埋沒報告表」(附表二)二
    份,一份送縣政府,一份留存。


三、縣政府收到該項「農田、魚塭受災流失、埋沒報告表」後,應於災後
    卅五天內派員前往實地酌情抽查,根據抽查結果,依照「農田、魚塭
    受災救濟標準」編制「農田、魚塭災害核定救濟金農戶名冊」(附件
    三),「農田、魚塭埋沒或流失面積及救濟金金額明細表」(附件四
    )各三份辦理請款,核定後,一份送縣府財政局,一份通知有關鄉(
    鎮、市)公所,另一份留存。


四、鄉(鎮、市)公所應於接到救濟金十日內發放完竣,並於救濟金發放
    完畢後五日內將受領救濟金印領清冊(未發放救濟金前不得事先蓋章
    ,附件五)報送縣政府備查。


五、農田、魚塭災害勘查造冊由鄉(鎮、市)公所農業(建設)課主辦,
    並得動員村(里)幹事及其他適當人員協辦,災害之抽查彙辦、審核
    、請款由縣府農業局主辦,必要時會同地政人員抽查。


六、農田、魚塭受災如在勘查期限內連續發生災害時,得合併於最後一次
    辦理,如遇重大災害無法於期限內勘報時,簽請縣長核定予以延期。


七、農田、魚塭災害受理申請勘查及救濟金發放,由受災所屬鄉(鎮、市
    )公所辦理。毗鄰鄉(鎮、市)公所於勘災前應事先協商統一認定標
    準,避免產生認定差異,減少紛爭與困擾。


八、農田、魚塭受災流失、埋沒救濟,年分二次辦理,在當年一月至六月
    戌以前發生者屬上半年,而在當年七月至十二月底以前發生者屬下半
    年。凡在上項規定期間內發生之農田、魚塭災害,以救濟一次為限。
    如在另一救濟期間內(指上、下半年)再度發生流失、埋沒者,上次
    受災耕地須經復耕,並經鄉(鎮、市)公所勘查屬實後始可依照規定
    再予救濟。


九、各鄉(鎮、市)公所所報各種表冊,如有逾期(退還更正須在十天內
    報送)勘查不實及虛報等情形,除其救濟金不予補助外,並應查明責
    任,予以議處。


十、本作業程序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