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民眾在本縣栽植觀賞開花樹種、
提昇縣民生活環境品質,特訂定南投縣政府獎勵栽植觀賞開花樹種實
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觀賞開花樹種係指山櫻花、臺灣欒樹、洋蹄甲、洋紫荊、
阿勃勒、美人樹、大花紫薇、火焰木、刺桐、水黃皮、流蘇樹及經專
案認可之樹種。
三、獎勵栽植之範圍:
面臨省縣主要道路兩側視線可及,可供栽植之土地。
四、獎勵栽植之種苗,由本府無償提供。
五、申請人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身分證
等影本及印章,向栽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配撥種苗
。
六、種苗配撥數量經本府核定後,由鄉(鎮、市)公所迅即通知各申請人
限期具領栽植。
各鄉(鎮、市)公所應將栽植情形登入登記卡,並將登記卡清冊一份
送本府備查。
七、本府依據栽植登記卡,於栽植後滿一個月,派員會同鄉(鎮、市)公
所檢查栽植情形,並將檢查結果登記於栽植檢查紀錄卡。
八、栽植行株距三公尺,每一申請案至少九株,平均分佈於申請栽植土地
之上。
九、申請人將受配種苗轉售圖利或不栽植者,由本府依照育苗成本或市價
追回種苗代金。
十、配撥苗木栽植後,經檢查確實栽植者,按栽植株數發給獎勵金。
十一、獎勵金之額度依栽植苗木規格,採下列方式辦理:
苗高二公尺以下者,每株一百元。
苗高二公尺以上需加支架栽植者,每株三百元。
十二、栽植後之苗木應列案追蹤管理,不可任其荒廢或擅自毀損拔除,如
有違反者,應返還已領取之獎勵金。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