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協助被害人改善其生活上、經濟上之困難
,並保障被害人權益,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生活獨立、自主,特訂
定本實施計畫。
二、本實施計畫主管機關為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戈付),本府家庭暴
力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承辦單位。
三、本實施計畫所補助對象為事件發生時設籍本縣、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二條規定且為中低收入戶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合法居留本縣之外籍人
士。
四、本實施計畫所稱中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口,每人每
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者。
五、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查核屬實者
始予補助,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相同性質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
但其他給付低於本實施計畫補助標準者,得補助其差額。
六、本實施計畫之補助項目及補助費如下:
(一)醫療費用:補助因家庭暴力事件當次驗傷所需醫療費用而全民健康
保險不給付者。
1.補助項目如下:
(1)掛號費(含回診開立診斷書之該次掛號費)
(2)乙種診斷證明書或驗傷費用
(3)自購藥材及特材費
(4)部分負擔費
(5)診察費
(6)其他特殊事項(經專案核准者始得申請)
2.補助標準:
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以下同)三千元,各項給付依中央健
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及衛生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
。
3.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
(1)採醫療院所掛帳方式辦理:由被害人至健保局特約醫療院所治
療及驗傷時,告知醫療院所受到家庭暴力,且無力支付醫療費
用,由醫療院所提供被害人填寫「家庭暴力被害人醫療補助申
請書」(如附表一)。
(2)醫療院所除依健保局規定向健保局申請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外,
並按月檢附被害人醫療補助申請書、資產調查表(如附表二)
、醫院收據、醫療明細表(如附表三)、切結書正本、戶籍謄
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診斷書影本、稅賦證明各乙份及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以公文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戶籍謄本及稅賦證明
若被害人因故無法備齊,得由本中心社工員協助申請。
(二)法律訴訟費用:補助因家庭暴力事件遭受傷害需進行法律訴訟而被
害人無力負擔費用者,於家庭暴力事件發生或進行訴訟之事實三個
月內提出申請。
1.補助項目及標準,律師委任費、律師諮詢費、律師撰狀費有競合
情形者,僅補助律師委任費:
(1)律師委任費:每案最高補助以五萬元為限(包含律師諮詢、出
庭、閱卷、撰狀等)。
(2)律師諮詢費:每案最高補助三千元為限。
(3)律師撰狀費:每案最高補助一萬五千元為限。
(4)訴訟費:每案最高補助二萬元。
(5)裁判費及郵資:每案補助裁判費一百三十五元,郵資費三百四
十元。
2.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
(1)律師委任費、諮詢費、撰狀費及訴訟費:由被害人檢具申請書
(如附表四)、資產調查表(如附表二)、律師費收據、委任
狀、訴狀或訴訟判決(裁定)書、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全戶財產、稅賦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2)裁判費及郵資:本府社工員評估被害人無力支付時,應請被害
人填妥申請書(如附表四)與領據,由社工員協助至法院繳納
裁判費或郵資,事後檢附費用明細(收據)或購郵證明連同被
害人申請書、領據及社工員訪視調查表,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三)緊急生活扶助費:因遭受家庭暴力事件致使其生活陷入困境,且其
本人未獲政府單位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公費安置於福利機構者。
1.補助標準:依政府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補助,每案申
請以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但得視情形酌予延長或縮短。
2.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由被害人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申
請書(如附表五)、資產調查表(如附表二)、戶籍謄本或戶口
名簿影印本、稅賦證明及社工員訪視調查表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四)心理輔導及治療費:
1.補助項目及標準:
(1)個別心理輔導費與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六百元,每次以兩
小時為上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十五次。
(2)夫妻或家族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八百元,每次以兩小時為
上限,每案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3)團體心理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八百元,每次以三小時為上
限,每團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2.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
(1)由本府轉介者,為維護及確保被害人之權益,得由醫療院所或
社會福利機構按月檢附申請書(如附表一)、資產調查表(如
附表二)、醫療及輔導費用明細表、治療及輔導紀錄表(如附
表六)、被害人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稅賦證明等相
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2)如被害人未經本府轉介,自行前往醫療院所或社會福利機構治
療或輔導者,得於三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如附表一)、資產調
查表(如附表二)、稅賦證明、醫療或輔導費用明細表、治療
或輔導紀錄表、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及治療或輔導機構
之收據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戶籍謄本及稅賦證明若被害人因故
無法備齊,得由本中心社工員協助申請。
七、資格審定及補助費之核伋:
(一)經本中心審查符合規定者,於三十日內通知申請人(單位)。
(二)退本或退補資料案件,以最後補正完成日為準。
八、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補助者,除停止補助外,應依法追究法律責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