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及目的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遭受急難或災害之中低收入戶老人,
減輕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特依老人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費用補
助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補助對象:中低收入老人且符合下列條件者,補助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百
分之七十,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不
含低收入戶)。
(二)罹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且最近三個月所支付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
三、申請補助項目:
(一)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
用或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並以在全民健康保
險局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或住院為限。
(二)前款醫療費用補助並不包括下列項目:義肢、義眼、義齒、配
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生、特別護士、指
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
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診斷證明書
費、膳食費、衛材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三)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屬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自費「藥品
費」(特殊藥品費、高價藥品費)及「材料費」(特殊材料
費),請檢附明細清單並自行要求醫院註明該項費用非屬「指
定藥品費」及「指定材料費」;如無法出具證明,不予補助。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醫療行為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表件逕
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申請人因故須由他人代理申請
者,以其親屬為優先;無親屬者,得由村(里)幹事或社工員代為申
請)
1.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
3.中低收入戶證明(由所轄公所開立)。
4.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註明入、出院日期)。
5.自付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註明自費項目明細)。
6.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其他(如:委託書、同意書)
(二)申請流程: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備妥應備文件後,至戶籍所在地
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各鄉(鎮、市)公所初審後送
本府社會處核定,核定通過後由本府將補助款逕匯入申請人或
醫療院所提供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
(三)申請人其醫療費用須由醫院代墊者,應檢附同意書。
五、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規定,儘速完成調查及初審,並報經本府核定。補助款由本府經郵局逕撥匯至申請人帳戶。但得專案將補助款核撥予代墊者、醫療院所。
六、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即停止補助,並追回已領之補助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七、本規定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如當年度預算用罄,得停止辦理或酌減補助以確保財政之穩健與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