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核土石採取區(場)之申請案件,依土石採取法及南投縣政府辦理土石採取申請審查及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設置南投縣政府審查土石採取申請案件審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工務處處處長兼任,綜理組務並召集、主持審核小組會議;副召集人一人,襄助組務,由召集人指派之。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另遴聘大地、水利、水土保持、農業、交通、環保、生態等領域之學者專家五人任之。
四、本小組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及人員列席。
五、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本府以外之兼職人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或審查費。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辦理小組有關事務,由本府工務處資源開發科科長兼任;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府工務處資源開發科辦理。
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申請案件需求召集之。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二者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八、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九、本小組之經費由本府工務處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