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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9: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性別平等工作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勞資字第1140094275號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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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事項,設性別平等工作會(以下簡稱本會),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工作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二)性別平等工作年度工作計劃之審議。 
(三)性別平等工作法規修訂及適用意見之諮詢。 
(四)其他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社會及勞動局代表一人。
(二)法律專業人士二人。 
(三)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四)性別團體推薦代表三人。 
(五)學者專家一人。 
前項女性委員人數應佔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本府代表不得逾
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六、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七、本會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及勞動局勞資關係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委員會行政事務;置幹事一人至三人,由本府社會及勞動局派員兼任。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及勞動局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