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本縣傑出團體或個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 團體或個人最近二年內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由本府各單位或所屬機關推薦,依本要點規定頒給獎狀。
(一) 協助本府各單位推展業務有重大貢獻。
(二) 協助本縣推展城市外交,開拓交流合作貢獻卓著。
(三) 對本縣縣政建設發展提出具體計畫或著作、發明,經本府採行實施,確具重大績效。
(四) 積極參與推展社會公益活動,造福社會大眾,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大貢獻。
(五) 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學術、科學、文藝、農特產品或其他競賽,獲得前三名。
(六) 具有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資表彰。
前項第六款之事蹟,如係個人對單一產業有特殊貢獻,得不受二年內之限制。
三、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如欲推薦傑出團體或個人,應檢具推薦表二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專案簽報縣長核定。
四、 經獲推薦為本縣傑出團體或個人者,由縣長於本府月會或其他本府舉辦之大型活動時頒給獎狀表揚之。
五、 同一事蹟獲選為本縣傑出團體或個人獎者,不得重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