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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5: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辦理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工作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投衛局醫字第1010300273號 函
法規體系: 衛生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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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鑒於近年來性侵害案件不斷的發生,性侵害的議題開始受到媒體的關注,其嚴重性已成為台灣治安的一大隱憂。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修正公布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且有有期徒刑及保安處分之執行完畢、假釋、緩刑、免刑、赦免、緩起訴處分及經法院、軍事法院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裁定停止強制治療等情形之一者,應實施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使我國對性罪犯機構外的社區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有了開端。南投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爲落實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處遇實施成效,達到減少加害人再犯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且設有精神科之醫院。
(二)經主管機關立案之相關機構及團體並聘有心理師一人(含)以上。
 
三、服務內容:
(一)累積與建構區域性性侵害加害人處遇之專業知識。
(二)提供加害人正確法律觀念,協助其情緒、壓力管理,並能自我控制。
(三)藉由團體處遇監督加害人再犯預防。
 
四、服務對象:
(一)接獲本局轉案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
(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本縣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委員會議的決議提供個案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服務。
 
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結案:
(一)經本縣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委員會議決議結案。
(二)個案死亡。
(三)個案居住地或設籍地搬遷他處。
(四)個案再入獄服刑。
六、處遇機關(構)之權責:
(一)處遇機關(構)不得拒絕本局轉介個案,如有疑義、困難,本局應提供處遇機關(構)協助。
(二)處遇機關(構)對於轉介之個案有絕對保密義務,非經個案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法定程序,不得將個案相關資料提供第三人或對外公
開,如有違反者時,應負法律相關責任。
(三)處遇機關(構)應配合本局填報所需要之相關個案報表資料。
(四)處遇機關(構)對於性侵害加害人不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時數不足時,經聯繫二次後仍不接受或時數不足時,立即通知本局承辦
人。
(五)處遇機關(構)應出席本縣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委員會議並於會議前十日內提供以下資料,供評估小組作為決定加害人繼續實施身心治療或
輔導教育之參考:
1、成效評估應包含期中評估報告及期末評估報告。
2、每次處遇後應填繕治療輔導紀錄及急性動態危險因素量表。
3、每三個月應填寫一次穩定動態危險因素量表。
4、每半年或實施期滿前十日及認有終止或變更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
育實施期間、內容之必要時,應提出成效報告。
(六)本局得對本業務經常予以監督輔導,處遇機關(構)不得拒絕。
 
七、補助項目:
 

項         目 說明(單位/元)
一、身心治療或輔導
教育團體費
每次最高以二位治療師為限,每位治療師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二、身心治療或輔導
教育個別費
每案每次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心理衡鑑及基本
資料建檔費
每案每次二位專業人員,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案最高支付二次(新臺幣四千八百元)。
四、個案輔導訪視費 每案次最高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案最高支付二次。
五、特殊檢查費 按健保標準支給,健保未列給付項目核實收取。
 
 
八、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與本局訂定契約。
(二)機構應每季提出申請補助費用檢送核銷相關文件(性侵害加害人簽到表、印領清冊、領據)經本局審核無誤後核付。
(三)機構務必逐次至內政部婦幼安全資訊系統登錄性侵害加害人處遇紀錄, 經本局審核無誤後核付補助費用,無登錄紀錄者,不予核付。
(四)機構如有虛報、浮報補助費用或其他不符規定事宜,本局得隨時終止契約。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