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管理及運用本府受理莫拉克颱
風捐款(以下簡稱本捐款,已存入本縣社會救助金專戶),專款用
於災後重建計畫使用,發揮民力,加快重建腳步,縮短重建時程,
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利於專款專用,由南投縣社會救助金專戶代收莫拉克颱風民間捐
助款,專戶儲存作為本府災後相關重建及扶助計畫。
三、為有效管理及運用捐助款,運用計畫須提報南投縣莫拉克颱風災後
重建未完工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工作推動小組)審議後辦理。
四、運用本捐款辦理災後重建之工作範圍如下:
(一)協助災民安置相關費用。
(二)受災或納入危險區域住民緊急生活扶助。
(三)災民生活、就業、就學、福利服務事宜。
(四)協助災區受災戶之身心障礙者及失依老人安(養)護事項。
(五)協助受災受創獨居老人安置、生活、醫療事項。
(六)罹難災民喪葬處理等費用。
(七)有關受災各國中、小學生學費、雜費等費用。
(八)協助進住永久屋居民生計產業重建工作相關事項。
(九)協助災區受災戶心靈重建、重整走出陰影相關活動費補助。
(十)辦理劃定特定危險區域相關工作事項。
(十一)辦理本縣永久屋基地事前規劃、興建及工作圈等相關事項。
(十二)災區重建工程及相關行政業務費。
(十三)強化本縣防救災(護)裝備器材所需相關費用。
(十四)災區原住民產業輔導與重建。
(十五)災區原住民部落家園、生活重建及就業服務。
(十六)協助災區重建計畫之調查、研究及規劃事項。
(十七)其他經工作推動小組決議或追認之重建事項。
五、各單位動支本捐款,應提請工作推動小組決議並簽請縣長核准後,始
得予動支;若具急迫性或已申請中央補助重建計畫案,簽請墊支款,
應補提計畫送交工作推動小組辦理追認程序,並於補助款入庫後即行
辦理歸墊手續。
六、本捐款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本府受理莫拉克颱風民間捐款。
(二)其他專戶之收入。
七、專戶在公庫銀行設帳戶儲存,並以政府所訂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
度,其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獨立計算,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並於相關會計帳表妥適表達。
八、為落實本捐款之管理及運用並使其透明化,業務或推辦單位應將支用
範圍及計畫,依本要點第三點之規定,提報工作推動小組審議後始得
動支,並將收支情形上網公告徵信。
九、專戶兼任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