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之權利,促進其自立與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之公有公共場所零售商店或攤販,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助。
三、 設籍本縣之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本要點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助:
(一) 年滿二十歲。
(二) 未曾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
(三) 購買或承租商店或攤販未滿二年。
(四) 家庭總收入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
四、 身心障礙者申請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三)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攤販許可證。
五、 身心障礙者購買商店攤販貸款利息補貼之年限及補貼利息計算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年限:依實際貸款年限。但最長不超過十年。
(二) 補貼利息計算基準:依身心障礙者貸款利率,於每年與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間之利息差額。每年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
六、 身心障礙者承租商店攤販租金補助之年限及補助計算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年限:依實際承租期間。但最長不超過十年。
(二) 補助計算基準:依實際租賃金額補助,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但承租商店攤販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貼貸款利息或租金補助:
(一) 身心障礙者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 身心障礙者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機構。
(三) 身心障礙者遷離戶籍地。
(四) 購買或承租之商店攤販轉售、轉租或轉借第三人。
(五) 貸款或租賃契約終止。
(六) 經查獲曾接受政府同質性貸款利息補貼獲租金補助者。
八、 身心障礙者不得同時接受購買商店攤販貸款利息補貼及承租商店攤販租金補助。
身心障礙者購買商店攤販之貸款利息補貼以一次為限。
原領有購買商店攤販貸款利息補貼,改申領租金補助者,其受補助年限合併不得超過十年。
九、 身心障礙者有第七點規定情事,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本府停止補助。
不符合本要點請領資格而領取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助者,本府將以書面通知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繳還溢領金額。
十、 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若當年度預算用罄,則不再核定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