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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2: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災害準備金審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財務字第1020041200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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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審核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動支災害準備金辦理各項災害緊急搶救(修)及救濟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災害準備金之動支,應以支應當年度發生之天然災害所需相關救災經費為限,其支用範圍悉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支用災害準備金審查原則第三點規定辦理。

三、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編列之年度災害準備金不敷支應各項災害緊急搶救(修)及救濟措施所需經費時,得報請本府各業務主管單位簽擬動支本府災害準備金。

四、本府各業務主管單位應依緊急搶救(修)經費動支災害準備金流程圖(如附件)之程序簽辦動支災害準備金:

 (一)屬各項災害緊急搶救(修)工程,各業務主管單位依災害發生之事實簽擬動支災害準備金,並洽會財政處、主計處,陳請縣長核定。至各鄉(鎮、市)公所報請本府協助各項災害緊急搶救(修)工程所需經費,單項災害工程災害金額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由各該業務主管單位逕行複勘,必要時,得邀集相關單位(財政處、主計處、政風處等)會勘;災害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案件,應邀集相關單位(財政處、主計處、政風處等)實地勘查,複勘竣事後,如符第二點規定,所需經費應由業務主管單位簽辦動支災害準備金,洽會財政處、主計處後,陳請縣長核定。

 (二)屬救濟性質之處理措施,由各業務主管單位複勘審核,所需經費如該業務主管單位年度預算未編列,或不敷支應時,各業務主管單位應簽擬動支災害準備金,洽會財政處、主計處後,陳請縣長核定,必要時報請上級補助。

五、各業務主管單位辦理各項災害緊急搶救(修)工作,應本權責衡諸業務需要,參考前三年度辦理各項災害緊急搶救(修)工作之實際規模,並依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事先與廠商簽訂相關開口契約,以爭取救災時效,最遲不得逾每年四月底。

    前項與廠商簽訂開口契約,應先簽辦動支災害準備金,洽會財政處、主計處,陳報縣長核准後辦理。

六、各鄉(鎮、市)公所報請本府協助其辦理各項災害緊急搶救(修)工程所需經費時,各業務主管單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審(抽)查:

 (一)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採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現勘一定比率工程。

 (二)補助金額累計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現勘抽查比率百分之十。

 (三)補助金額累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現勘抽查比率百分之十五。

 (四)補助金額累計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現勘抽查比率百分之二十。

 (五)補助金額累計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現勘抽查比率百分之二十五。

七、本府各業務主管單位依前點規定辦理抽查,經剔除非屬第二點規定災害準備金支用範圍者,依下列原則給予獎勵:

 (一)剔除件數達三件至五件或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給予嘉獎一次。

 (二)剔除件數達六件至十件或金額達新臺幣二百萬元,給予嘉獎二次。

 (三)剔除件數達十一件以上或金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給予記功一次。

八、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災害準備金支用情形,應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支用災害準備金審查原則第二點規定,於每年四月、七月、八月、九月、十月及前將災害準備金支用情形表報請本府財政處彙整填報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

九、為利年度終了函報行政院主計總處進行動支災害準備金書面審查,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檢附災害準備金支用情形表(本府各機關單位免附)及相關明細資料(如災害準備金動支案簽文、契約書影本、決算資料、付款證明等),送本府財政處彙整轉報行政院主計總處審查。逾期未報送或資料不完備,經通知仍未補正致行政院主計總處不予認列相關動支數額者,其差額應由各機關單位及鄉(鎮、市)公所自行籌措經費支應。

十、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動支災害準備金,除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悉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支用災害準備金審查原則及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