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及管理八卦山旱灌工程
灌溉區(以下簡稱旱灌區),增進灌溉用水效益,特制定本自治
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旱灌區指經行政院核定計畫興建工程之灌溉
區域。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南投市公所及名
間鄉公所。
第 四 條 八卦山旱灌工程本府施設工程範圍為已完工水池田間母管及
附屬設施,其餘由需用水戶施設。
第 五 條 旱灌區供水設施由管理機關負責營運管理。
前項營運管理辦法由管理機關擬定,報請本府核定後發布。
第 六 條 為辦理旱灌區供水設施使用之審查與管理事宜,本府得設管
理委員會,查核有關文件帳冊、供水設施,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
定之。
第 七 條 旱灌區內需用水戶,得向管理機關申請灌溉用水,並應繳納
灌溉用水費。
前項灌溉用水費之計算標準及收取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一項之灌溉用水費應納入第十一條之基金帳戶。
第 八 條 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機關報請本府執行停止供
水:
一、用水設備或其裝置方式經檢驗不合規定,在指定期間未
改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本府及管理機關檢查其用水設備或用水
情形。
三、欠繳應付費用逾期二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付清。
第 九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為竊水:
一、未經許可,在本府供水管線上取水。
二、繞越所裝水量計私接水管。
三、毀損或改變水量計之構造,或用其他方式致水量計失效
或不準確。
對於竊水者(含用水戶及非用水戶),除收取追償水費及其他應
繳各項費用外,應停止供水並送請檢察機關偵查。
第 十 條 毀損本府供水設備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毀損致水量漏失時,應負漏失水量之水費賠償責任。
第 十一 條 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特設置八卦山旱灌營運
管理基金。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 十二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