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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7: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簽證不實認定與懲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建使字第1020066082號 令
法規體系: 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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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提昇專業機構或人員簽證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申報案件之書面審查及申報場所複查。業務承辦人如查涉有簽證不實案件,應先通知簽證檢查人於送達日十四日內提出陳述書,再併同下列文件檢送本府審議:

(一)屬申報案件書面審查發現簽證不實者,應檢附簽證不實說明書、申報書原卷。

(二)屬申報場所複查發現簽證不實者,應檢附簽證不實說明書、申報書原卷、檢(複)查紀錄表。必要時得補充受檢場所照片佐證說明。

前項簽證檢查人經依法通知,屆期未提出說明書者,視為放棄陳述機會。說明案件如有重大爭議時,得通知簽證檢查人到場說明。

三、專業機構或人員受託辦理申報案件,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處以罰鍰,並副知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之檢查簽證項目執行檢查,或法令引用錯誤。

(二)未依申報場所實際使用現況或範圍檢查,且未於檢查報告書內簡圖附註具體說明。

(三)提出不合法令規定之改善計畫。

(四)檢查報告書內檢附不實文件,係可歸責於專業檢查人。

(五)申報場所複查不符規定,卻簽證為合格。

(六)其他違規事項。

四、專業機構或人員經本府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處分,其簽證檢查人累計次數半年內達三次者,本府得以發布新聞稿或上網方式公告專業檢查人名冊。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