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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7: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八卦山旱灌營運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水字第1020112923號函 函
法規體系: 工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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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南投縣八卦山旱灌營運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辦理八卦山旱灌營運管理相關事項之審核及督導。

(二)辦理八卦山旱灌灌溉及農業用水收費標準及經費運用等事項。

(三)辦理南投縣八卦山旱灌營運管理基金之管理運用審議事項。

(四)與本會創立宗旨有關之贊助及獎勵事項。

(五)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辦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一)本府相關單位代表四人。

(二)經濟部水利署及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代表各一人。

(三)彰化農田水利會代表一人。

(四)南投市公所及名間鄉公所代表各一人。

(五)南投市農會及名間鄉農會代表各一人。

(六)學者專家二人。

四、本會每六個月集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代理主席職務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

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機關另行指派內部人員一人代表出席。

五、本會得依實際需要聘請顧問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有關學者專家或具有農業、水利業務實際經驗者聘任之。

六、本會委員、顧問,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顧問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七、本會所需經費來源由八卦山旱灌營運管理基金帳戶支付。

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及執行本會決議事項,由工務處處長擔任之,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執行秘書指派人員兼任之,協助辦理會務等相關事項。

九、南投市公所、名間鄉公所等各機關執行本府八卦山旱灌各項業務,涉及本會任務時,均需配合本會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