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
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
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及第八條第二
項之規定,設置南投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性別平等教育政策與審議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本府所屬學校、社教
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本府所屬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
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
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本府所屬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
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辦理本府所屬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
修。
(七)推動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
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遴聘
之:
(一)本府教育處、社會處、警察局、衛生局、性別平等
教育輔導團、性別平等中心學校及其他相關機關單
位等代表七人。
(二)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人。
(三)民間團體代表二人。
(四)實務工作者二人。
前項委員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
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其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
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為主席。
第一項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出任之委
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
決。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主辦性別平等教育業務科長
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
教育處人員兼任之。
九、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
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