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訂定之。
二、本會名稱: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三、本會會址:南投市建國路一三五號。
四、本會組織:本會置委員三人,其中代表雇主委員一人,由雇主指派之;代表勞方委員二人,勞方代表候補委員一人,由勞工直接選舉之。
五、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雇主委員擔任;副主任委員襄助處理會務,由勞工委員中推選。
六、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三年,勞工委員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之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雇主委員連派得連任,得依其職務變動時改派之。
七、本會委員為義務職,並視實際需要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雇方派員兼任,處理一切經常性會務。
八、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之查核事項。
(三)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勞工退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監督事項。
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開會時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時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該決議方視有效。
十、勞工退休時,應由人事及會計單位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核計退休給付金額,經負責人核定後,並由本會正、副主任委員簽署,始得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