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動重大公共建設先期作業,以強化計畫與概算編審程序,使計畫與預算密切結合,依據行政院函頒「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第十點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係指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於編訂下年度施政計畫前,就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研擬具體實施計畫,並據以評審及核列經費之作業。
三、 本府列入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之經費額度如下:
(一)本府自籌或配合款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二)達「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者,依該要點規定辦理。
四、 各機關對於所管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應事先全面考量,通盤規劃於擬編年度概算前,積極展開先期作業,擬定計畫,並就計畫需求、可行性、效果(益)、協調及影響等詳加評估後,連同計畫書(附表一、二),於年度預算先期作業初審會議提出審議。
五、 各機關所提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併入由本府計畫處邀集主計處、財政處等會同辦理年度預算先期作業初審會議進行審議,並邀請計畫主管機關派員列席,就送審計畫提出說明並交換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會同審議或進行實施查證。
六、 新興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應儘量鼓勵民間參與,計畫主辦機關於規劃階段,應依「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機制」、「重大公共建設財務計畫及定期檢討機制」、「重大公共建設財務計畫編製手冊」及「公共建設計畫經濟效益評估及財務計畫作業手冊」,研擬完整財務計畫。
七、 本要點未盡事宜,準用「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