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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13: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辦理社會救助生活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溢領款催繳及註銷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助字第1030226370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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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核發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身心

        障礙者生活補助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以下簡稱生活扶助、補助及

        津貼)溢領案件催繳及註銷作業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溢領係指原申領人喪失請領資格,溢領之生活扶助、補助及

        津貼。

三、生活扶助、補助及津貼經依相關法規規定核對結果確認溢領補助款者,

        應停止其補助款之發給,作成命其繳還溢領補助款之行政處分,函請所

        轄鄉(鎮、市)公所依程序協助追繳或執行。

命其繳還溢領補助款之書面行政處分應以雙掛號送達證書,於六十日內

返還溢領之補助款,逾期未繳還、提出行政救濟期間或行政救濟程序終

結仍未繳還者,逕依受領補助項目之溢領追繳相關法規辦理催繳或依法

移送強制執行。

四、應繳還溢領款以一次繳還為原則,如因個人或家庭困難無法一次繳清

        者,得經本府同意分期攤繳或切結由之續領補助或津貼項目按月扣抵繳

        還,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除有特別困難者外,每期金額不得低於

        每月核發金額之半數。

五、選擇分期攤還溢領款時,應由申領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檢附攤還切結書依

        期繳還,任何一期未按期繳納者,視為全部到期,須一次繳清。溢領案

        件經催繳採分期攤還者,應錄案持續追蹤繳還情形至繳還完畢註銷案

        管,經查證無不可抗力之事由,多次催繳迄未繳還、延遲或未按期繳還

        者,依行政程序移送強制執行。

請領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倘有經濟陷困特殊事由,經訪評後得與本府協

商,重簽攤還切結書,依約再執行。

六、溢領款項經催繳或行政強制執行後,執行之受領人確定無法收回且符合

        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催繳仍未繳還者,應繕製溢領補助註銷彙總表,

        簽請本府首長同意辦理註銷並解除案管。

      (一 )死亡,無財產且無法定繼承人者。

      (二 )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致財產不足償還溢領金

             額者。

      (三)依法宣告破產致未受清償者。



七、依前點簽報本府首長註銷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溢領者死亡無法定繼承人且無財產者,檢附溢領者全戶戶籍謄本、個人

           財稅資料證明。

    (二) 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者,檢附法院之裁定書影本及戶籍謄

           本。

    (三)受破產宣告者,檢附法院之裁定書影本。

八、依第六點規定辦理註銷之社會救助生活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逐案詳列登載並註明追償情形、報准註銷

        之件數及金額。

        取得之執行或債權憑證應列冊妥善保管及隨時注意債務人動向,發現
 

        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應即申請行政執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