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日月潭水域營業用之未具船型浮具之檢查、丈量、註冊、給照等管理事項,保障水域遊憩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未具船型浮具,係指專供水域遊憩活動使用之手划船、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車及其他得於水面移動未具船型之浮具。
三、 為日月潭永續發展,日月潭水域營業用之未具船型浮具總量管制為二百二十二艘,申請人僅得於原限制數量內,以汰舊換新或變更種類之方式辦理註冊。
四、 申請日月潭水域營業用之未具船型浮具註冊登記及檢查行政作業項目及程序如下:
(一) 申請註冊登記(含汰舊換新或變更種類)應於繳交規費每艘新臺幣八百元後,檢附下列書表圖說申請註冊登記,並經本府召集相關單位現場會勘後,領取浮具許可執照:
1.註冊申請書二份。(如附件一)
2. 量產現成未具船型浮具:該型式產品規格、圖說資料及產品測試檢驗安全相關證明。
3. 新建未具船型浮具:原製造廠出廠資料及品質合格相關證明(進口者應再檢附相關證明書中文翻譯)
4. 印鑑證明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身分證正本驗畢發還)。
5. 未具船型浮具三乘五吋整體照片二張。
6. 委託辦理者,應備委託書。(如附件四)
7. 註冊時應合併辦理特別檢查,須檢附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及安全附屬配備、標誌和其他設施。
(二) 因買賣、繼承或贈與移轉未具船型浮具所有權或所有權人姓名或住址變更者,應於繳交規費新臺幣四百元後,檢附下列書表圖說申請變更註冊登記:
1.變更申請書二份。(如附件二)
2.原領浮具許可執照。
3.移轉相關人員身分證明及移轉證明文件(所有權人姓名或住址變更者除印鑑及身分證明外,其餘免附):
(1) 買賣移轉:買賣雙方印鑑證明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身分證正本驗畢發還)及買賣契約書正本。
(2) 繼承移轉:被繼承人死亡除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印鑑證明與戶籍謄本、分割協議書正本及稅捐機關完(免)稅證明。
(3) 贈與移轉:贈與雙方印鑑證明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身分證正本驗畢發還)、贈與契約書正本及稅捐機關完(免)稅證明。
4. 委託辦理者,應備委託書。(如附件四)
(三) 申請補發浮具許可執照者,應於繳交規費新臺幣四百元後,檢附下列書表圖說申請:
1. 補發申請書二份。(如附件二)
2. 已註冊登記未具船型浮具所有人二人之保證書。
3. 印鑑證明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身分證正本驗畢發還)。
4.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具之無動產擔保登記證明函。
5. 委託辦理者,應備委託書。(如附件四)
(四) 申請註銷登記應檢附下列書表圖說,應於繳交規費新臺幣八百元後,檢附下列書表圖說申請註銷,並由本府召集相關單位現場會勘:
1.註銷申請書二份。(如附件二)
2.原領浮具許可執照。
3. 印鑑證明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身分證正本驗畢發還)。
4. 委託辦理者,應備委託書。(如附件四)
(五) 未具船型浮具經特別檢查後,每屆滿三年之前後三個月應於繳交規費新臺幣八百元後,並由本府召集相關單位實施定期檢查,檢查應備書表圖說如下:
1. 檢查申請書二份。(如附件三)
2. 原領浮具許可執照。
3. 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
4. 安全附屬配備、標誌和其他設施。
5. 委託辦理者,應備委託書。(如附件四)
(六) 未具船型浮具遭受損壞、吊岸修理、船身重要部分更換或申請復航時,應於繳交規費新臺幣八百元後,由本府召集相關單位實施特別檢查,檢查應備書表圖說如下:
1. 檢查申請書二份。
2. 原領浮具許可執照。
3. 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
4. 安全附屬配備、標誌和其他設施。
5. 委託辦理者,應備委託書。(如附件四)
五、本府辦理日月潭水域營業用未具船型浮具申請註冊登記、定期檢查及特別檢查,得另委託其他檢驗機構或單位協助檢驗。
六、經註冊發照之未具船型浮具,應於停航或復航前十五日內報請本府備查。
七、 經註冊發照之未具船型浮具,應向水庫管理機構申請許可後,始得航行。
八、未行駛之未具船型浮具,應泊靠於合法停泊位置。
九、領有未具船型浮具執照之業者,應於公共意外險保單到期後,將續保資料報本府備查。
十、未具船型浮具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每一乘客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若保險期間屆滿時,未具船型浮具業者應予以續保。
十一、本要點函頒前已由本府核發小船執照之手划船業者,可持原小船執照換發未具船型浮具執照,免繳交規費。
十二、日月潭水域非營業用之未具船型浮具,得適用本要點辦理檢查、丈量、註冊、給照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