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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4: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職名章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任字第1040074367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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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職名章之製發、使用及管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三、  各級人員職名章,分為下列三種:

       (一) 甲種:各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用,應刻機關銜名職別姓名。

       (二)  乙種:

1.  核閱文稿人員用,各機關一級單位主管、副主管(或相當職位人員),刻一級單位名稱及職別姓名。

2.  二級單位主管刻二級單位名稱及職別姓名。

       (三)  丙種:承辦人員用,刻職別姓名。約聘、約僱人員承辦業務者亦同。

        前項職名章以正楷或隸書,採用橫式由左而右,兩行以上時由上行而下行刻製,並按下列規定式樣製發:

(一)  甲種為長3公分、寬0.8公分。

                 〈二)  乙種為長2.8公分、寬0.75公分。

       (三)  丙種為長2.7公分、寬0.7公分。

四、 法定兼職人員職名章,依其兼職職務,參照前點規定刻製。

五、  各級人員職名章,由人事單位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後製發,並拓模一份存查。其補發者,亦同。

六、  下列公文書應蓋用職名章:

       (一) 擬簽。

       (二) 辦稿。

       (三) 會簽核簽。

       (四) 會稿核稿。

       (五) 各種表報。

       (六) 二頁以上之公文原稿蓋騎縫。

七、  各機關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因業務需要,得依下列規定,增刻職名章:

       (一) 機關首長職名章得增刻一至四顆,並以「甲」、「乙」、「丙」、「丁」字樣區別之。

       (二) 一級單位主管職名章,得增刻一至二顆,並以「甲」、「乙」字樣區別之。

前項增刻之職名章,均應指定專人保管使用,如有違法情事發生,該職名章本人與保管人應同負法律責任。

八、 保管前點所定增刻職名章者,其使用範圍應基於授權,並經機關首長核准。

九、  各單位主管甲、乙章限於主管未差假時之例行業務處理使用;至主管差假時,應依職務代理人規定辦理,由職務代理人於局室主管應核章欄位蓋用代理人本職章加註「代」字,不可使用主管甲、乙章。

十、 各機關呈一層之簽稿需首長核定者,應由單位主管親核。

十一、為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承辦人員代理直屬主管期間決行公文,應在直屬主管核章欄位,蓋職名章加註「代」字與「代為決行」,並註明月日時,但代理直屬主管之承辦人員不得既承辦業務復代為決行公文。

            有前項但書情形時,應提昇公文決行層次。

十二、各機關人員如有異動,應將使用之職名章截角送人事單位註銷。

十三、職名章如有遺失或非正常使用之損毀情事,應由人事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查明處分後補發。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