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職名章之製發、使用及管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三、 各級人員職名章,分為下列三種:
(一) 甲種:各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用,應刻機關銜名職別姓名。
(二) 乙種:
1. 核閱文稿人員用,各機關一級單位主管、副主管(或相當職位人員),刻一級單位名稱及職別姓名。
2. 二級單位主管刻二級單位名稱及職別姓名。
(三) 丙種:承辦人員用,刻職別姓名。約聘、約僱人員承辦業務者亦同。
前項職名章以正楷或隸書,採用橫式由左而右,兩行以上時由上行而下行刻製,並按下列規定式樣製發:
(一) 甲種為長3公分、寬0.8公分。
〈二) 乙種為長2.8公分、寬0.75公分。
(三) 丙種為長2.7公分、寬0.7公分。
四、 法定兼職人員職名章,依其兼職職務,參照前點規定刻製。
五、 各級人員職名章,由人事單位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後製發,並拓模一份存查。其補發者,亦同。
六、 下列公文書應蓋用職名章:
(一) 擬簽。
(二) 辦稿。
(三) 會簽核簽。
(四) 會稿核稿。
(五) 各種表報。
(六) 二頁以上之公文原稿蓋騎縫。
七、 各機關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因業務需要,得依下列規定,增刻職名章:
(一) 機關首長職名章得增刻一至四顆,並以「甲」、「乙」、「丙」、「丁」字樣區別之。
(二) 一級單位主管職名章,得增刻一至二顆,並以「甲」、「乙」字樣區別之。
前項增刻之職名章,均應指定專人保管使用,如有違法情事發生,該職名章本人與保管人應同負法律責任。
八、 保管前點所定增刻職名章者,其使用範圍應基於授權,並經機關首長核准。
九、 各單位主管甲、乙章限於主管未差假時之例行業務處理使用;至主管差假時,應依職務代理人規定辦理,由職務代理人於局室主管應核章欄位蓋用代理人本職章加註「代」字,不可使用主管甲、乙章。
十、 各機關呈一層之簽稿需首長核定者,應由單位主管親核。
十一、為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承辦人員代理直屬主管期間決行公文,應在直屬主管核章欄位,蓋職名章加註「代」字與「代為決行」,並註明月日時,但代理直屬主管之承辦人員不得既承辦業務復代為決行公文。
有前項但書情形時,應提昇公文決行層次。
十二、各機關人員如有異動,應將使用之職名章截角送人事單位註銷。
十三、職名章如有遺失或非正常使用之損毀情事,應由人事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查明處分後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