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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5: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城鎮風貌整體規劃示範計畫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建城字第1040166095號 函
法規體系: 建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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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目的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南投縣執行城鄉風貌整體執行績效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提案執行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本府與所屬機關及各鄉(鎮、市)公所。

三、計畫執行原則

(一)本計畫執行經費係由內政部營建署及各提案機關預算,依經費分擔比例辦理。各機關執行本計畫須依據中央頒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涉及當地居民需求、地域性及社區性計畫者,須納入居民意見,落實民眾參與。

(三)各機關申請提案須經由本府召開之初審會議,始得提報內政部營建署。各提案機關應配合出席審查會議及簡報說明提案內容,並依通知檢附相關報告書冊。

(四)計畫變更應以不超過原核定補助總額且符合原核定計畫目的與實施範圍原則下,由各機關提報本府審查通過(由本府環境景觀總顧問協助審查)並經核定後,方可進行發包作業。計畫案件經核定後,擅自變更申請計畫書內容,逕為辦理後續採購發包,經查證屬實並撤銷提案計畫者,計畫經費由各機關自行籌措。

(五)各機關應先釐清工程範圍內之土地權屬,以避免土地權屬問題造成工程無法執行。

(六)各提案計畫原則由各機關負責發包及後續工作執行。計畫案件須依補助規定,將核定之申請計畫書內容,明確納入工作計畫邀標書等招標文件。

四、管考與輔導

(一)各機關須配合本府,自計畫核定後次月起召開執行進度檢討會議,確實填報各分項計畫最新執行進度與文字重點說明(附件一),並依本府通知出席計畫執行檢討會議。

(二)本府將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訓練、查核、評鑑,受補助機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並填寫「城鎮風貌計畫自主檢查表」(附件二)。

(三)評鑑方法以「進度考核表」(附件三)為計畫執行稽核方式進行扣分制度。工程進度達百分之八十及竣工,應主動報府通知並檢具相關文件。

(四)考評執行成效不佳之鄉(鎮、市)公所,除將評比結果函請該鄉(鎮、市)長加強督促外,列入紀錄供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並於下一年度本府提案審查時將依扣除分數進行補助經費刪減,規定如下:

1.當年度總分作為下一年度提案優先名次參考。

2.總分九十以上者,原則上提案經費不予刪減,未來鄉(鎮、市)公所仍需確實依營建署規定時間作業。

3.總分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該鄉(鎮、市)下一年度提案補助經費減少提案金額之十百分比。

4.總分五十以上未滿八十分者,該鄉(鎮、市)下一年度提案補助經費減少提案總金額之二十百分比。

5.各鄉鎮當年度每案總分未滿五十分者,該鄉(鎮、市)不列入下一年度提案。

五、經費撥付

當年度內政部核定補助經費,依內政部臺灣城鄉風貌整體規劃示範計畫執行要點第三點期撥付。

六、維護管理機制

(一)各機關於計畫提案時須提出維護管理計畫書。

(二)各機關於工程保固期間應負維護管理之責,並編列適當維護經費辦理維護工作,保固期滿點交相關經管單位賡續維護。

七、獎懲

(一)本府得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評核結果,建議執行機關對計畫執行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二)提案若經查證先前已由內政部營建署駁回案件,提案執行機關不依建議意見修正等情事發生者,本府視當時之情狀,情節重大者,除不予協助提案外,兩年內本府得不受理該機關同案件之申請案。

八、其他

(一)本執行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本府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函文通知照辦。

(二)相關規劃、設計、監造酬金、工程管理費、營建管理及顧問費等費用之估算,悉依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等規定,按工作項目實際需求並編列相關經費,納入修正計畫書。

(三)各提案機關應配合本府主辦單位及環境景觀總顧問之人員指導。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