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三條及第
十五條訂定之。 |
二、本府設校長主任甄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甄選實施計畫、簡章及報名表。
(二)審議初選、複選相關試務籌備工作。
(三)審議甄選錄取名單。
(四)審議甄選其他相關事項。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處長及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三人,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科長或督學,共四人。
(二)本縣中小學校長代表各二人,共四人。
(三)本縣中小學教師代表各一人,共二人。
(四)本縣中小學家長代表各一人,共二人。
(五)教育學者專家代表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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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為臨時任務編組,該次甄選任務完成後,即行解散。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業務主管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
六、本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
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以上兩者均不能出席時,由執行秘書擔任主
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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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
八、本小組應有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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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家長代表或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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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