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定及調整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及價格,設置南投縣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及價格審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由縣長任召集人,副縣長任副召集人,縣長、副縣長及秘書長為當然委員,執行秘書由本府建設處處長擔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建設處處長
(二)本府主計處處長。
(三)本府地政處處長。
(四)本府財政處處長。
(五)本府工務處處長。
(六)本府計畫處處長。
(七)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八)專家學者二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出缺或職務異動時,得補聘(派)兼任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 本小組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參加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其餘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者,除專家學者外,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四、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定及調整租售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使用計畫及租售相關事宜。
(二)審定及調整租售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廢水、廢氣處理等設施。
(三)審定及調整租售產業園區社區用地案件。
(四)審定及調整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預售、出售價格。
(五)審定及調整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出租所計算租金價格。
(六)審定及調整產業園區內原有工廠應負擔開發建設費用。
(七)其他有關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事項。
租售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由本小組視其作業規模或性質,並兼顧產業園區之整體利用,調整其租售面積或位置。
五、 本小組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租售價格審定之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六、 本小組會議時,得通知受委託辦理租售業務之公民營事業、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或有關單位派員列席。
七、 租售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應由受委託辦理租售業務之公民營事業、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提出,彙轉本小組審定。
八、 本小組會議審定結果,應作成會議紀錄,送請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協助承租(購)人辦理建廠相關事宜。
九、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南投縣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或各產業園區開發成本有關行政業務費等相關科目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