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為建置社會經濟資料庫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推廣人口統計資料等相關應用,適當運用個人戶籍資料,為確保取得資料之正常使用,防止資料不當使用或外洩,以保障民眾個人隱私,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規範對象包含本案相關承辦人員、系統管理員、系統開發廠商或維護廠商等,均應遵守本須知。
三、本系統需要資料為不涉及個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等去識別化之戶籍資料,取得資料後專供本系統使用。
四、個人戶籍資料運用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籍資料應予保密,並依原申請目的使用,不得任意複印或複製,本系統所屬主管應負監督之責。
(二)戶籍資料僅於本系統上做統計分析使用,不得於系統提供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或以點位呈現詳細戶籍資料等相關功能。
(三)禁止提供非業務相關人員閱覽、擷取及使用。
(四)禁止以電子郵件及傳真等方式傳輸戶籍資料。
(五)系統開發廠商或維護廠商以遠端登入方式進行牽涉戶籍資料之維護或其他有關之運作時,應透過加密通道進行(如:HTTPS、SSH等)。
(六)有關資料之傳送與處理須採行適當之保護措施,涉及個人資料之識別應加密保護。
五、使用戶籍資料人員應妥善保管資料,有違法或不當使用資料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六、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