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分配財政部依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核發之獎勵金(以下簡稱本獎勵金)予執行及協辦之單位或所屬機關運用,以鼓勵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下簡稱民參)案件,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範圍係指依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二點所規定民參案件,成功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者。
三、完成民參簽約案件之執行及協辦之單位或所屬機關,得依本原則規定支用本獎勵金。
前項所指協辦單位或所屬機關之認定為民參案件成立工作小組單位(機關)成員。
四、本獎勵金應專款專用,並由本府財政處列帳控管,運用範圍如下:
(一)辦理民參案件相關事項。
(二)民參案件執行機關獎金。
(三)民參案件個人獎金。
前項第二款獎金亦得運用於個人獎金之核發。
五、獎勵金作為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辦理民參案件相關事項者,機關於辦理其他法令案件相關事項時,以其他法令案件所獲獎勵金核列數總額為上限。
獎勵金運用於約用人員酬金者,每年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
獎勵金運用於赴國外行銷案件或觀摩優良案例者,應經審查符合其相關規定後始得支用,每年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六、同一民參案件獲財政部所核發獎勵金總額(以下簡稱獎勵金總額)百分之四十,且以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由執行之單位或所屬機關得受分配其中百分之七十五,餘百分之二十五由所有協辦之單位或所屬機關共同受分配本獎勵金。
獎勵金總額百分之三十,由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提報與民參業務相關之支用計畫運用。獎勵金總額百分之三十,留指定帳戶由本府統籌運用。
獎勵金總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全數由執行及協辦之單位或所屬機關運用。
獎勵金支用,應由執行及協辦之單位或所屬機關擬具民參案件相關之支用計畫(含執行機關或個人獎金發給額度),並經專案簽准始得動支。
七、獎勵金作為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獎金支出者,獎金總額不得超過受分配獎勵金百分之六十。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勵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發給額度規定如下:
(一)執行機關獎金:每一民參案件發給獎金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同一年度、同一執行機關獎金總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二) 個人獎金:同一事由,按貢獻程度發給獎金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獎勵應本公平公開原則,並按著有績效人員實際參與及貢獻程度等覈實給予。
八、獎勵金作為獎金支出者,應組成五人以上之審議小組進行審議,由秘書長擔任委員兼召集人,綜理審議事宜,財政處處長及主計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縣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參議或秘書擔任;審議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前項審議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審議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九、本獎勵金編列於次一年度預算支用,由執行及協辦之單位或所屬機關辦理預算編擬事宜。預算執行賸餘數,繳回指定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