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師證書須在有效期間者始可申請辦理(連續中斷教學工作達十年以上者,證書即為失效)。
二、 應備證件:
(一) 申請書一份(如後附)。
(二) 教師證明書英文翻譯一份(格式如後,請自行填寫)。
(三)最近兩吋照片二張(一張浮貼、一張全貼)。
(四)身分證(正、反)影本一份。
(五)南投縣教師證明書影本一份。
(六)82年8月1日以前取得教師證書者,應檢附自取得教師證
書翌日至申請日前之服務證明文件正本
三、 委託他人申請英文版教師證明書者,應檢附受託人國民身分
證影本及委託書各一份。
四、 現職教師應備齊相關申請資料經服務學校函報本府辦理,非現職教師得自行申辦。
五、 通過審查者將英文版教師證明書送達服務學校,自行申辦者則送達指定地址。
六、 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者,除不予發給英文版教師證明書外,並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已發給者,則通知其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由本府逕行註銷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