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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20: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身心障礙及老人保護個案先行支付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50223283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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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一、目的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立即之危險或危險之虞之身心障礙者及老人予以短期保護及安置,並向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義務之人,或違反法令之行為人追償本府先行支付之相關費用,特訂定本原則。
二、法源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條、身權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至二十五條。
  (二)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老福法)第四十一條。
三、本原則之繳納義務人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個案:
    1.依身權法第七十七條予以適當安置者,追償對象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
    2.依身權法第七十八條予以緊急安置及第八十條經法院裁定繼續保護安置者,追償對象為行為人。
   (二)老人保護個案:
    1.依老福法第四十一條保護安置機構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 養義務者。
    2.前項所稱扶養義務人,係指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規定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四、社會工作員處遇原則
 (一)本府處理身心障礙者或老人保護安置案件時,應於安置日起三週內發文協尋家屬後召開親屬會議,目的為協調身心障礙者或老人保護個案照顧事宜,並告知雙方之權利、義務等。
(二)倘負扶養義務者與身心障礙者或老人保護個案之間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規定之情事者,本府應主動告知雙方應有之法律權益並協助之:
   1.受扶養權利者:協助或轉介相關單位依身權法第七十九條與老福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後段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
   2.負扶養義務者:協助或轉介相關單位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三)本府應協助身心障礙者或老人保護個案安排失能評估、身心障礙證明鑑定、申請收容安置補助、取得福利身分或申請相關福利資源。
五、追償費用期間
    自受保護安置入住機構日起至終止安置日止。
六、追償費用之項目及計算方式
保護安置費用依照本府保護安置標準計算,償還義務人應償還之費用為本府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以及醫療費用,扣除受身心障礙或老人保護個案申請相關福利核定補助後之差額。
七、追償程序
    本府經安置單位提供償還義務人基本資料、相關福利身分與補助後,即計算費用,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以公文書通知償還義務人於三十日內償還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並教示救濟程序,且合法送達。
八、償還方式

(一)償還義務人若逾期未能償還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得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移送時應提出緊急安置必要費用之支出憑證影本、計算書及該機關限期催告償還而未果之證明文件,並以書狀表明當事人、代理人及請求實現之權利。
(二)前項書狀宜併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其他法定應記載事項。
(三)除得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外,倘償還義務人有下列情況者,本府應主動瞭解緣由,必要時採專案方式辦理:
   1.本府經向國稅局等單位申請負擔扶養義務人財產資料確認其無力一次償還者,應由本府詢問其可支付能力以決定還款期數(每期償還金額得酌予調整)。
   2.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取得民事裁定為「減輕」扶養義務者。
   3.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者。
   4.經濟弱勢民眾、遭遇重大變故(如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及不可抗力之災變)或因其他特殊情形,致無力負擔者。
   5.其他經本府實地訪視評估以負扶養義務者或受扶養權利者最佳利益考量者。
九、本原則所需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行公告定之。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