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社會經濟資料庫系統平台的資料
更新維護及流通供應,以發揮社會經濟資料整體建置效益,特訂定本
規定。
二、本規定之管理單位為本府計畫處。
三、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社會經濟資料:指與社會經濟相關之向量地理圖資及其相關屬
性資料、統計資料等數值資料本身及其詮釋資料。
(二)資料主管單位:指公務職掌生產、管理社會經濟資料之單位(機
關)。
(三)資料統計平台:指本府社會經濟資料庫系統平台。
四、本府各項社會經濟資料更新維護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資料主管單位應主動定期更新所職掌社會經濟資料,並將社會
經濟資料上傳至資料統計平台,產製新期別社會經濟統計資
料。
(二)管理單位應檢視各項社會經濟資料更新情形,如遇資料逾期未
更新者,應通知該資料主管單位辦理更新。
(三) 管理單位得視社會經濟資料使用狀況,召開社會經濟資料更新
檢討會議,調整社會經濟資料項目及其更新頻率。
五、本府各項社會經濟資料流通供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為達成社會經濟資料流通共享及加值應用的目標,並參照政府
資訊公開法與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
各項社會經濟資料經資料主管單位同意後,開放予各界使用。
(二)社會經濟資料之供應,以免費提供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