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國家環境教育獎初審作業及初審績優者之獎勵,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執行機關為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三、本作業規定評審及獎勵對象為設籍於南投縣推動環境教育績效優良之自然人、機關(構)、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擇優頒發南投縣國家環境教育獎。
四、本作業規定獎勵項目如下:
(一)團體:於本縣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二)民營事業:於本縣對其員工、鄰近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或訓練,績效卓著。
(三)學校:於本縣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從事環境教育,績效卓著。
(四)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於本縣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五)社區:於本縣從事環境教育及環境保護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之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六)個人:於本縣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傳推廣及輔導陪伴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五、本辦法獎勵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每二年辦理一次,參選者就報名日之前二年期間內,具有前點所列環境教育相關優良事蹟者,得於辦理年度之四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向環保局報名參加。
參選者當年度僅能選擇一種獎勵項目參加。
參選者參選前二年內,須無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始得報名參加。
六、參選者應檢具以下報名文件:
(一)報名表。
(二)環境教育相關績效優良事蹟表、證明文件及切結書。
(三)非自然人之參選者依法登記已達二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屬第四點第三款及第四款獎勵項目者,其最近二年環境教育計畫及推動成果。
(五)前二年度無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之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七、審查程序訂於辦理年度之六月一日起由環保局辦理審查,第四點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列獎勵項目,初審至多取前三名,其餘各款獎勵項目初審第一名,於辦理年度之十月三十一日前,將初審結果送至中央主管機關參加複審。
八、環保局辦理各項獎勵項目審查,應依獎勵項目邀集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分別組成評審團。但各類獎勵項目參選數量較少者,得合併設置評審團。
每一獎勵項目評審團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委員互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參與評審時得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評審團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評審團辦理審查作業時,得邀請參選者說明其具體事蹟。
九、評審委員審查第四點各獎勵項目參選者,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自行迴避: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ㄧ。
(二)與參選者有利害關係。
十、評審委員審查第四點各獎勵項目參選者時,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利害關係人得向環保局申請迴避:
(一)有前點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進行審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評審委員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利害關係人於審查期間對於評審委員提出迴避申請,於所舉之原因及事實釋明資料不足以佐證時,評審委員無須迴避。
十一、本作業規定獎勵方式依序如下:
(一)特優獎:獎勵項目第二款及第四款榮獲初審前三名及其餘獎勵項目初審第一名,共計十名,頒給獎狀或獎杯,並代表本縣參加中央主管機關之複審。
(二)優等:除獎勵項目第二款及第四款外,其餘獎勵項目各取二名,共計八名,頒給獎狀或獎杯。
如評審結果無適當獎勵對象,該獎勵項目得為減少或從缺。
第一項獎勵獲得中央主管機關獎勵後,其再次參選之限制如下:
(一)獲得特優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四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項目。
(二)獲得優等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二年内不得參選同一獎勵項目。
十二、依本作業規定獲頒特優及優等者,由環保局通知獲獎單位依權責辦理敘獎作業。
十三、參選者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撤銷或廢止獲獎項目,已領獎者,須追繳其獎項及獎金:
(一)、檢送之報名文件虛偽不實。
(二)、自報名至公開表揚期間有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規定。
(三)、獲獎後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規定情節重大者。
十四、依本作業規定辦理之評審作業、獎勵及相關示範宣導活動所需經費,由本縣環境教育基金年度預算支應,不得向參選者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