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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5: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各鄉鎮市公所清潔人員設置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廢字第1130277972號函
法規體系: 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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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縣鄉(鎮、市)公所進用清潔人員之標準,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清潔人員,係指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實際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及環境清潔維護、檢查等相關之人員,包括隊員、技工、工友、駕駛、臨時工、代賑工等。

三、各鄉(鎮、市)公所進用清潔人員之員額,依南投縣各鄉(鎮、市)公所進用清潔人員員額計算表(如附表)中各工作項目及進用清潔人員員額計算方式計算之,並得視實際工作情形及財政狀況在百分之五範圍內增減之。

四、各鄉(鎮、市)公所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相關規定,置隊長、分隊長、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辦理管理及行政作業。

五、為符業務職掌需要,隊長及分隊長優先任用一般行政或環保行政、環保技術、環境工程及其他環保相關職系,並依職務歸系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各公所清潔人員現有總員額未超過本基準者,得視財政狀況補足本基準員額數。增加員額時,應報本府備查;已超過本基準者,以現有總員額數(含隊員、技工、工友、駕駛、臨時工、代賑工)為準,出缺不補。

七、各鄉(鎮、市)公所清潔人員之人事預算,應循預算程序辦理,並經審議通過後始得僱用。

 

附表 南投縣各鄉(鎮、市)公所進用清潔人員員額計算表

編號

工作項目

進用清潔人員員額計算方式

垃圾收集清運及垃圾強制分類檢查

各鄉(鎮、市)公所:人口數每滿二千人置一人

原住民鄉或偏遠地區:人口數每滿一千一百人置一人

資源物收運及分類

各鄉(鎮、市)公所:人口數每滿三千人置一人

原住民鄉或偏遠地區:人口數每滿二千二百人置一人

資源回收點(站)維護及管理

每鄉鎮市區轄內列管資源回收點(站)每滿五百個置一人

廢棄物清理及環境維護、消毒及稽查取締

每鄉鎮市置七人

清疏水溝清潔維護

轄內水溝清潔維護長度每滿二十公里置一人

公廁之巡檢評比及

稽查取締

每鄉鎮市區轄內列管公廁座數每滿二百五十座置一人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之查報、認定及張貼

各鄉(鎮、市)公所:人口數每滿四萬人置一人

原住民鄉或偏遠地區:人口數每滿二萬八千人置一人

清洗街道揚塵

依規劃每年洗街總長度,除以每部洗街車每年可洗街總長度為一萬三千五百公里,求得洗街車數量,再乘以二(每部洗街車置二人估算),即為所需人數

掩埋場(含轉運站)各項設備、設施操作、維護及廢棄物進場檢查、過磅等行政工作

掩埋場(含轉運站)每場置六人,負責場內各項設備、設施(含地磅、落地檢查)之技術操作及維護工作;每日廢棄物處理量一百公噸以上則增設六人(以倍數增列)

掩埋場(含轉運站)之污水處理廠每廠置四人,負責廠內各項設備、設施(含機械、機電)技術操作及維護工作,以及水質檢驗等相關工作

巨大垃圾再利用廠各項設備、設施操作、維護及環境清潔等工作

破碎廠:每廠置八人,負責廠內各項設備、設施之技術操作、維護及環境清潔工作

修繕廠:每廠置十五人,負責修繕及環境清潔工作

展示場:每場置三人,負責再生家具展示、拍賣及環境清潔工作

十一

廚餘處理廠各項設備、設施操作、維護及環境清潔等工作

廚餘日處理量二公噸以下:每廠置三人

廚餘日處理量二至五公噸:每廠置五人

廚餘日處理量五至十公噸:每廠置八人

廚餘日處理量十公噸以上:每廠置十人

十二

清潔隊職業安全衛生

應至少設置一人,且不得低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員額數。

十三

環保設施工程管理

由權管機關自行依需求訂定所需員額。

備註:

一、原住民鄉係指信義鄉、仁愛鄉、魚池鄉。偏遠地區:中寮鄉、信義鄉、仁愛鄉。同屬原住民鄉及偏鄉地區者擇一適用(內政部公告為準)。

二、依人口數、公里數、設施數或工時數計算進用清潔人員員額,如未滿一人,應至少設置一人,另如計算有餘數採無條件進位法計算。

三、焚化廠分為公有公營、公有民營、民有民營等不同經營方式,且處理能量、廠房規模不一,由權管機關自行依需求訂定廠內各項設備、設施操作、維護及廢棄物進廠檢查、環境清潔等工作所需員額。

四、依本表計算之進用清潔人員員額,不包括清潔隊隊長及分隊長等管理職務,其請依本基準第四點設置。

五、廚餘處理得視自動化程度酌減人數。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