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合理區分所屬各級學校類型,健全學校運作發展,參照「教育基本法」之精神,依據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及「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第二條等有關法令規定,審酌各校實際狀況及需求,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其分校、分班,依交通狀況、所處地理環境等情形,區分為一般地區學校、偏遠地區學校及特殊偏遠地區學校等三種類型;其區分原則如下:
(一) 未符合下列偏遠地區類型條件之學校為一般地區類型學校。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偏遠地區類型學校:
1、原核定有案之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以維持其原認定為原
則。
2、符合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支給對象
之學校。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特殊偏遠地區類型學校:
1、符合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標準偏遠地區第一級與高
山地區第一級以上者,且校址距離本府七十公里以上。
2、符合上開條件之一,且途經海拔高度1000公尺始能到達服務
處所並經本處認定有案者。
三、各校得依本原則分別就本校、分校及分班申請歸類為一般地區、偏遠
地區或特殊偏遠地區類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