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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4: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宗教場所低碳認證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宗字第1130060889號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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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為鼓勵本縣宗教團體推動環保,減少空氣污染,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主管機關為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得成立審查小組或委辦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審查低碳認證項目。
三、  本縣宗教場所低碳認證(以下簡稱低碳認證)項目如下:
     (一)紙錢源頭減量:紙錢減量、使用大面額紙錢或環保紙錢、
實施以米、功、花、茶等代金或網路祭拜、不提供紙錢。
(二)紙錢污染減量:使用環保金爐、紙錢集中清運燃燒、無紙錢、無設置金爐或已封爐等。
(三)線香減量:實施一爐一香、減少線香數量、使用LED環保線香、以花代金、不提供線香或無焚香等。
(四)燈泡節能措施:寺廟照明使用LED燈具、以節能燈泡代替傳統光明燈或太歲燈、無光明燈或太歲燈等。
(五)鞭炮減量:使用環保鞭炮、電子鞭炮或使用虛擬環保煙火、爆竹音效、不使用任何鞭炮等。
(六) 其他重要低碳環保措施:以電子蠟燭代替傳統蠟燭油燈、不使用免洗餐具、推廣蔬食、使用LED跑馬燈或張貼海報宣導相關減碳政策、減少用水、用電等節能措施。
前項各款低碳認證項目及其實施措施給分標準如附表。
四、  本縣登記有案之宗教場所(以下簡稱宗教場所)申請低碳認證,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由宗教團體填具低碳認證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公所提出。
公所於每年五月三十日前,審查宗教場所申請案件總分達六十五分以上,送本府審查小組審核。
宗教場所通過低碳認證審核者,由本府頒發低碳認證標章,並載明附款,嗣後經本府查核有不符合原申請內容者,應廢止低碳認證標章。
前項低碳認證標章效期三年。
五、  宗教場所獲頒低碳認證標章者,由本府每年將其名單公布於網站予以表揚。
六、  本府得派員或由審查小組至宗教場所查核低碳認證項目。
七、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