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研訂社區大學發展政策與審議社區大學之設置、辦學計畫並督導(評鑑)其執行成效,特設南投縣社區大學發展會,並依南投縣社區大學發展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南投縣社區大學發展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ㄧ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本府教育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業務相關人員。
(二)社區發展相關人員。
(三)成人教育領域之專家學者。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採任期制,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其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 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社區大學之相關政策及發展計畫。
(二)審議本縣社區大學及其教學點之設置、續約及終止或解除契約事宜。
(三)審定社區大學之委託辦理方式。
(四)審定社區大學評鑑規劃及追蹤輔導。
(五)提供本縣社區大學教學、師資、課程發展與整體發展方向之諮詢及輔導。
(六)審理本縣社區大學校務相關事宜。
(七)其他有關促進社區大學發展之相關事項。
四、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本府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五、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科長兼任之,負責協助處理會務。
六、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七、 本會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