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縣府政令宣導,提高新聞發布效能,落實「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
關加強新聞發布作業要點」規定,特訂定本獎懲處理原則,以為各單位
依循。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敘獎:
(一)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加強新聞發布作業要點,每半年提供新聞稿件累計符
合規定,且無2個月未提供新聞稿件之情事者。敘獎額度為甲組前5名每
單位敘獎4人、各核予嘉獎2次,其餘均每單位敘獎2人、各核予嘉獎1
次。
(二)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加強新聞發布作業要點規定,每半年提供新聞稿件獲
媒體刊登累計次數為甲組前8名及乙組前2名,且無2個月未提供新聞稿
件之情事者,敘獎額度為每單位敘獎2人、各核予嘉獎1次。
(三)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加強新聞發布作業要點規定累計一年提供稿件及獲
刊次數兩者均獲獎勵者,酌予提高敘獎額度,增加嘉獎1次。
(四)主動提供新聞資料獲電視新聞、報紙雜誌報導,或積極辦理新聞置入
行銷,對縣府政令推動、形象提升顯有助益者。
(五)宣導政令,增進民眾瞭解,有具體事蹟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懲處:
(一)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加強新聞發布作業要點提供新聞稿件,連續6個月均
未符合規定者。
(二)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加強新聞發布作業要點提供新聞稿件,半年內累計3
個月以上均未提供者。
(三)所屬業務經媒體刊登對縣府形象造成重大負面影響,且未即時澄清,顯
可究責者。
四、本原則所列獎懲之標準若未敘明者,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
簽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