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事宜,特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適齡國民,係指設籍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國民,經南投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鑑定為身心障礙者。
第 三 條 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檢具下列資料,依本府規定時間逕向就讀之立案公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或戶籍所屬學區學校提出申請,轉送本縣鑑輔會進行審核:
一、鑑定安置申請表。
二、暫緩入學申請表。
三、個案評估表。
四、醫學診斷證明、身心障礙證明或其他醫療佐證資料。
五、暫緩入學教育替代計畫。
六、大班階段教學或輔導資料。
第 四 條 核定暫緩入學之基準,係綜合前條資料及晤談結果,並評估一年後入學可增進認知學習能力、溝通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動作行動能力、社會人際能力或情緒控制能力者,始得核定。
第 五 條 鑑輔會審議時,申請暫緩入學之國民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學區學校代表、原就讀幼兒園或社會福利機構代表應出席說明。
第 六 條 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核定後由本府副知相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
第 七 條 核定暫緩入學之期限屆滿前,該學區之學校應主動追蹤輔導,並依新生入學相關規定辦理入學。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