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發展觀光事業,並加強轄內各風景區之景觀資源維護及管
理,依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立南投縣風景
區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並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南投縣政府(以下 簡稱本
府)觀光處處長之指揮、監督,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三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管理課:風景區旅遊、服務、解說、收費管理及綜合業務等事
項。
二、工務課:風景區公共設施及遊樂設施管理、環境衛生綠美化工
作等事項。
第 四 條 本所視業務需要,得於所屬各風景區設管理站;其所需工作人
員由本所員額內派充之。
第 五 條 本所置課長、課員、技士、技佐。
第 六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掌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
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本府核定。
第 十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