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建築法規適用疑義事項,特設南投縣政府建築法規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八人至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建設處副處長或技正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建設處都市計畫科科長。
(二) 建設處建築管理科科長。
(三)建設處使用管理科科長。
(四)南投縣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五)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三、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置幹事若干人,由建設處相關業務科派員兼任。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之,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委員對於審議之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應迴避事由時,應依法迴避。
八、本小組派兼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建設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