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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5: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受理日月潭水域載客船舶營運許可案件審查小組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觀產字第1060225007號 函
法規體系: 觀光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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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日月潭水域載客船舶營運許可,依南投縣日月潭水域載客船舶營運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設立日月潭水域載客船舶營運許可案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船舶營運許可申請之審查事項。

(二)船舶營運許可變更之審查事項。

(三)船舶營運服務計畫書內容之輔導、諮詢協調事項。

三、 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觀光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任之:

(一)本府觀光處代表一人。

(二)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代表一人。

(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觀發電廠代表一人。

(四)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代表一人。

(五)相關專業領域人士一人至二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之。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派(),其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因故未能出席時,得委由該單位其他人員代表出席。

四、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五、 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 委員對審查之議案,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形,應自行迴避。
前項應迴避委員逾二人者,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則改採多數決方式。

七、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之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